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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国际法高频考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强制方法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甚嚣尘上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的回答。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通常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即违反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义务的行为。作为强制方法之一的反报,通常被认为是行为国的合法的对抗措施,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

  2.非强制方法又称和平解决方法,是指争端当事方自愿协商采用的解决争端的措施,可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两大类。其中,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及国际调查等,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运用区域性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时,不得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也不得妨碍安理会职权的行使,区域性组织和方法应限于其区域或其成员国之间,不应超出区域或成员国以外,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能采取执行行动。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组织采取或下在考虑的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当向安理会充分报告。

  4.依《仲裁程序示范规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裁决无效:

  ⑴仲裁协议无效;

  ⑵仲裁庭越权;

  ⑶仲裁员犯有诈欺行为;

  ⑷裁决理由不足或者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5.国际法院由15 名法官组成。15 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律|教育|网法官任期9 年,可以连选连任。国际法院的法官是专职的,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过该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或“特别法官”,他们在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对于国际法院的判决,作为案件当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必须承诺履行。遇有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他方得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办法以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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