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全责受损也能获赔?
2008-07-30 11:21:16 来源:人民网 编辑:klaudia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案例:陈某为农用机动三轮车驾驶员。某日,在行驶途中有一根坠落但离地面不足一人高的电话线横跨在公路上方,陈某发现后,在继续驾驶的情况下,用右手举线试图穿过,因车速过快,电话线被陈某身体及三轮车挂断,致使三轮车翻至公路边的水渠中,陈某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超速行驶,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陈某家人以电话线的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某网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网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网通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该案处理中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交通事故,由于陈某的死亡是由其本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行为所造成,且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其他人不应当对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通公司在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陈某本人却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网通公司的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属于过错责任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因此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网通公司由于负有保证通讯线路的架设不妨害他人生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义务,当电话线坠落在公路上方的较低处时,显然已经妨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其却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公路恢复正常通行,也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亦具有过错。
其次,网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应视其过错而定。从上述分析可知,网通公司疏于管理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电线的坠落并不必然导致陈某的死亡,陈某死亡的后果主要在于其违章超速所致,因而,应当减轻网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并不等于网通公司就不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交通事故角度分析判断得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与本案中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之归责原则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适用民法通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时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情况。所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排斥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
(作者单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