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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国务院应依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国务院应依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9-07-31 10:10:39 来源:郑九生律师网 作者:郑九生律师 编辑:clj1213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请国务院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依法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为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一项有关国务院的法定职责,当然这也是救苦难受害人于水火之中的一项民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五年之多,该法其中第17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迟迟也没有建立,而目前的情况是随着机动车的激增,车祸仍然猛于虎,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2009年上半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

这些案件中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能获得赔偿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1、事故只有一人伤亡赔偿数额在10到30万间的,机动车又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受害人的损失一般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家庭的生机暂得以保证和维持。

2、一旦伤残较重如需终身护理依赖、终身药物维持,或伤亡多人的话,这样情况就复杂了,有的人能得到赔偿,有的即使获得赔偿也仅仅是部分赔偿,有的人根本不可能获得赔偿,但前提仍然是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一般为12.2万元)和商业险(一般是25万元到30万元)。获得赔偿的还可以暂且勉强度日,没有获得或获得少量赔偿的,家庭立即陷入瘫痪状态,简直是度日如年,凄惨悲凉不可言语。

但实际中,很有一部分车是黑头车,尤其包括摩托车,啥险也没有;还有的车主吝啬的要命就买个交强险;还有机动车根据交通法只负部分责任的;再加上肇事逃逸的;特别是死伤多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上述情况错综复杂,繁不胜举,导致一部分人伤残后得不到赔偿,整个家庭立即陷入瘫痪状态,尤其是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更是惨不忍睹。如笔者再2007年7月就办理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案,肇事的车是“三无”摩托车,肇事的人叮当入狱,家里一个子也没有,而被害人就是上有需赡养的父母,下有需要抚养的子女,该案申请执行后一直到现在还没音信,这是客观不能没办法,没有办法。再有,就是今日成都孙伟铭驾车致4死1重伤的事故,南京---“2·22”17死5伤的特大交通事,南京“6.30”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等等,这些惨案举不胜举,这些惨案背后的赔偿永远是一个未知数。

最后,胡斌案被害人获得超额赔偿的这样案例毕竟少之又少,可以算是绝无仅有之事,况且,其父母如果早知道如此赔偿也要判3年的话,他们是肯定不会这样做的,再讲,像这样的富贵之家毕竟是少数人。

所以,在此,请国务院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依法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为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一项有关国务院的法定职责,当然这也是救苦难受害人于水火之中的一项民生政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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