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税法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3]1114号——《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根据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②金融管理方面的规定
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③民法方面的规定
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释[1999]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法民发〔1991〕21号)的规定处理。
产生的问题: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确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时如何把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对该问题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