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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工伤赔偿律师:特种作业上岗要求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特种作业的上岗,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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