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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工伤赔偿律师: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该符合怎样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6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3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劳动法》第53条中,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劳动法》第53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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