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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什么时候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赵治国律师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有两种规定:
1、《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塘沽律师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为民诉意见是在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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