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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三十四: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某某某律师
【案例简介】
2008年,陆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于2009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8月陆先生父母房子参加房改,陆先生与李女士用共同财产购买了该套房改房,产权登记在陆先生父母的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陆先生与李女士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对房产分割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产归属应该属于陆先生父母所有,因为此房屋是房改房,而且产权登记在陆先生父母的名下。
(二)至于陆先生与李女士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陆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债权,由陆先生的父母予以偿还,然后进行分割,对房产是不能分割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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