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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要准备充分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某与洪某某系多年好友,合伙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一套用于做生意。后因为生意失利,双方不再合作。但在分割房产时,出现了纠纷。在这个房产案件的二审中中我们认为
一、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事实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正是按照双方的协议及购买房屋的初衷对房产进行分割的。
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计算各自利润或损失的分配公式为:(31-×)/2,这个公式即可表明,双方的意愿是利润或损失平均分配的。另外,双方在《协议书》的第四条也明确写到:分配原则,损失各承担一半。据此,可见,利润也是各得一半的。而一审法院也正是按照双方的这个约定来进行分割的,即:95万(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44.555万(购房合同价)-12.7007万(利息)=37.7443万(房屋的增值),房屋增值部分37.7443万除以2,即得出18.8722万元。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可以得到18.8772万元的增值。
二、12.7007万元的利息,是法院与上诉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的,且上诉人在一审时也是认可的,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判的
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在还完贷款和扣除卖房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的计算公式。而上诉人正是忽略了这个重要的前提。
双方《协议书》第4条约定:损失各承担一半,还完贷款和扣除卖房的交易费用后,可供分配的金额为×万元,然后再代入公式计算。即,95万-23.152132万(贷款)-2万(估计的交易费)=69.8479万,代入公式后,李某某应得:18.1-(31-69.8479)/ 2 =37.5240万元。这里包括18.1万的前期出资,与19.4240万元的利润。这与法院判决的18.8772万元增值基本相符。
上诉人在计算可分配金额时,并没有注意到协议书写到的前提条件,即卖房。如果是房子卖了,当然是一次性还完了银行的贷款23.152132万,根本就不存在剩于的利息。
四、上诉状中提到,按一审判决的计算方式,11.4450万不翼而飞了。事实上,11.4450万是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等支出了。
上诉人“忘记”了一个重要的部分,该房产的首付是19.5550万元,而双方的前期支出是31万,这里正好是上诉人说的11.4450万元。这个钱花在哪里了?双方的协议书写的很明确“购房、装修及购买家具等其他”,就是说31万的支出中,19.5550万用于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其他是用于装修和购买家具等了。
 保存好这些证据,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都对案件的审判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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