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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欠条、借条、收条及各种协议中金额大写及签名按手印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1-11-18    作者:李英俊律师
一笔未结装修款 笔迹鉴定起争议
南京法官妥善化解装修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笔迹鉴定争议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不认可有关笔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做补充鉴定,认为鉴定取样没有反映书写人当时写字的情况。最终,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案。
  原告某装潢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某与被告梁某签订了《装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住房进行装饰装潢,工程款为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所有装潢工程,并应被告的要求额外进行了造价为3000元的工程量。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拒不支付。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庭审中,被告提出,已支付了23000元,有被告装修队负责人张某某出具的、写在合同背面的三行收款字条,每一行一笔钱:“收5000元正 张某某 伍仟元正 买材料”、“收3000元正 张某某 叁仟正材料费 2010年6月21”、“(以粗的记号笔写成)收15000元正张某某 2010625日”。以上字体及签名为连笔写成。“张某某”字体连笔较多。原告方负责人张某某提出,前两行是其所写,予以认可,第三行收15000元等所有的字不是其所写,只收了5000元,总共收了三笔计13000元。后被告申请将“(以粗签字笔书写)收15000元正 张某某 2010年6月25”中的签字笔迹“张某某”作为检材字迹进行鉴定。在法院要求下,张某某持细的0.5mm的签字笔,坐在桌前,端正地以快、中、慢速度各写下十个名字,作为试验样本。该三十个签字“张某某”,系一笔一画地书写,连笔很少。卷宗内《授权委托书》、《装饰合同》、《谈话笔录》上的签名字迹“张某某”为样本字迹。
  经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送检“字条”里的“张某某”与送检样本字迹“张某某”,两者在书写风貌、书写水平、起收笔动作、连笔趋势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梁某不认可鉴定结论,申请补充鉴定,认为当时张某某在写字条时站着手里垫着东西,以粗的记号笔书写的,鉴定取样没有反映张某某当时写字的情况。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不再就鉴定问题纠缠,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梁某支付给原告某装潢工程队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事后,从侧面了解到,“张某某”确系本人书写,而字条上本是写作“5000”元,后被人添加一竖,成为“15000”元。
  (应良华 马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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