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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11-11-17    作者:亓桂凤律师
一、承办人:亓桂凤
二、案由: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山东省通信公司莱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京春,分公司住址:莱芜市大桥南路001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37927日出生,住莱城区
四、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自19753月开始在沂源县邮电局黄庄邮电支局任总机话务员,1991年行政区划调整,黄庄邮电支局归属莱芜市邮电局管辖。1995年莱芜市钢城区全部实行程控电话以后,手工和半程控业务全部停止,被上诉人没有得到安置,工作从此之后停止。为此2003年初被上诉人申请仲裁,仲裁庭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20039月被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山东通信公司莱芜分公司、莱芜市邮电局、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2、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3、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2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莱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历经近5年的协调和审理,在2008718日作出(2003)莱城民初字第4243号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山东省通信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为原告被上诉人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二、被告山东省通信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6600元。三、四、五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另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到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办案过程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首先与顾问单位联系掌握案件事实,了解自1975年邮电部门的行政管理归属及发展情况,以及自20039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以来双方对案件的态度,并查阅了莱芜市邮电日志,了解莱芜邮电部门的发展及变化;
然后结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总结出针对本案的观点:
第一、从实体上讲,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1.被上诉人请求的前提是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诉人的主张既缺乏依据,又违背事实。
1)被上诉人担任农村集体公话话务员时,根据当时的政策,集体公话的人、财、物归人民政府管理,被上诉人属于政府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因此,当时而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2)鲁政办发[1992]71文件对当时农话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为发展农村集体电话事业,该文件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农话人员办理转招手续。
3)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能再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 享受职工退休待遇的前提是:在国家实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前应是正式工;在之后属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职工。被上诉人不是国家正式职工这是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不可能因其为临时工而享受退休待遇;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其自身发展过程。
3.单从时效上看:本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一审判决存在诸多程序错误。
1.就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违背了先裁后诉的原则。
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被告(上诉人)为其办理职工退休的请求不属民事诉讼而一审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不当。
3.诉讼主体不当,被上诉人应依法向沂源县邮电局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本案上诉人。因此,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终,围绕观点整理证据材料。
六、办案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支付被上诉人6600元补偿金,友好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
七、办案体会
     对工作始终保持一个认真的心态,不论大案或小案,都要认真对待。只要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情节都要一丝不苟。其次,工作要深入,必须吃透案情,理清法律关系,找准焦点,找到问题的突破口。继而围绕焦点明确自己的观点,补全证据和寻找法律依据。本案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对本案焦点问题的调整更多的是国家政策,如何最好的解决本案纠纷,兼顾双方的利益,是摆在承办律师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因此一方面积极准备出庭,另一方面协调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双方都非常满意。律师服务于社会,因此,和平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同样是律师的首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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