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确保收汇
发布日期:2011-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你收汇增加安全系数。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出口商如果继续一味地坚持L/C结算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但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出口商要承担的风险又太大,比如存在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等问题。
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的蔡缨女士介绍,因为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商业信用收汇方式出口,可以使双方贸易更为灵活,并有助于扩大出口。但收汇风险也随之增大。但若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上述风险损失就会获得赔偿。仅1998年因破产、拖欠、拒收拒付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风险,他们就向出口商赔付了83万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如何节省保险费用
尽管很多出口商知道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使用或回避办理,蔡女士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费的问题。目前的贸易环境对所有的中国出口商来说都很艰巨。出口成本居高不下,本来就没有什么利润空间,再要增加一定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更难有利润。因此,大多数出口商宁愿冒险,沿用过去的做法,不办出口信用保险。
那么,如何才能既买出口信用保险,又能节省一些费用呢?首先,在与外商签约前,就应将其作为一种正常的成本项目考虑进去。蔡女士介绍说,就广东的出口商而言,如果能切切实实遵守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坚决杜绝挑着保、漏报或故意不报的情况,逐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防范的工作,就能使保费降到最低。
这是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取决于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和放帐期限长短3个因素,出口商在成交前后自己宜仔细选择和综合控制;其次,从保险正常运行来说,保险公司要通过筹措、建立保险基金来实施其补偿经济损失的基本职能,而保险基金的筹措,则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来积累。
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流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向保险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这也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蔡女士介绍说,出口商在申请信用限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申请* 保险公司对买家的资信调查与限额的审批需要时间,故出口商在贸易合同草签之后,就应马上申请限额,以不影响合同的执行。但经常有些出口商在备好了货,甚至装了船才申请限额,此时投保只对限额生效后货物受到的损失有效,而限额生效前出运的损失则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合理要求* 所申请限额的大小要根据合同金额、合同执行的期限、出货的批次以及货款回收周转所需的时间等进行全盘考虑,尽量争取获得保险公司最大的保障限额。
*清楚准确* “限额申请表”各项的填写要清楚准确。保险公司一般要求用英文打字填写。手写字迹潦草不易辨认,既影响资信调查的准确,又耽误审批限额的时间。
广东轻工进出口公司百货公司办了10多年出口信用险。该公司陈嘉先生建议,外贸公司应根据自己的财务预算情况,将所有出口业务的风险固定。“一般要在与外商签约前,将出口信用险的保险费计算在换汇成本中。”陈先生说。
索赔前提及金额
出口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下列3种情况下可能会拒绝或限制承保:(1)买方的资信欠佳,(2)买方有拖欠记录,(3)买方国家已发生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陈先生介绍说,他们公司所有的出口业务都要求买出口信用险,但像出口到菲律宾的业务,保险公司暂时不给保。如在出运后买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改付款方式时,出口商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后,方能同意买方的要求,同时补缴相应的保费。
根据蔡的介绍,出口商在办理了出口信用险后,一旦获悉下列情况,必须在10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即: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3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发生本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在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当发生买方已拖欠货款4个月或买方已破产的情况时,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时首先要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