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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再审申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再审申诉案件 
  
再审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更是如此。现将本人的从业经验进行简要总结,希望给还在申诉路途上的朋友一些有益的帮助。    
  一、办公地点、公交。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
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公交地铁5号线在宋家庄下车乘坐524路在红寺村下车。
二、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六、日不接待。
     三、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二份,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3+2份,即5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当事人本人申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委托律师办理,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
2)、企业组织团体:
A:营业执照。(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单位:一份原件,写法:“XXX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C: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原件。)
      6、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明。(公民代理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人提供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核实)。
      8、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原件)。    
      9、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套,复印件即可。)
      10、提供光盘。(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2003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请注意,不要把文件扫描进去编成一个word文档,因为那样的文件无法自由剪切和编辑。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可以提交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必须提交电子文本;如果是自然人,一般也会要求交。除非得到法官允许,请不要试图通过发电子邮件或使用可移动硬盘的方式提交电子文本。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使法官在出具相关文件时不用打太多的字,可以直接引用当事人的电子文本。强烈建议当事人遵守规定,将文件的电子版刻成光盘;最好刻两张,以防所刻的光盘在法官的电脑上读不出来)。
、再审申请书 。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该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下附格式:
           再审申请书(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宋体;行距25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 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X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
.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五、申诉程序。
一、提前准备好判决书,身份证明,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 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五、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六、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七、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八、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九、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一、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二、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十三、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六、注意事项。
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院申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案件应当在两年内提出,超出两年时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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