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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自行车与公交车相撞获赔19万元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年仅13岁的小帅骑自行车过马路时与公交车相撞造成九级伤残。因小帅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控制通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帅负主要责任。因需巨额的后续治疗及整容费用,小帅将公交车司机、公交车所属公司及公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原告获得19万余元赔偿。     小帅的父母诉称,2009年9月28日17时18分,在海淀区志新西路二里庄南口,张先生驾驶公交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大型铰接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帅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大型铰接客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小帅受伤,两车损坏。因小帅驾驶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控制通行,张先生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帅负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小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张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他是为公交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张先生的职务行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先生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了部分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虽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帅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享受高速运输工具的行为人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害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帅11万余元,对于小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公交车所属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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