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42)
43.企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及时限问题
财税〔2006〕186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2003]89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128号
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