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邮电通信企业的税务风险
关注邮电通信企业的税务风险
一、 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电信物品,未缴纳增值税。
将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未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三条规定:电信单位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代销货物。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未缴纳增值税。
维修中心(部)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的应税行为没有提供电信劳务,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三条规定:电信单位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7〕504号)规定: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未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
1、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余额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2、外资企业从2004年起,继续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科目有余额。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第二条规定: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帐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帐损失;抵补坏帐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除条例第七条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五、固定资产拆分为无形资产进行报损。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再划入无形资产进行报损;从固定资产拆分出无形资产的原始计价依据以及相关呈报依据不充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提取折旧。
六、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2、在作纳税调整时只对发放的基本工资等进行调整,调整不完全;3、混淆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的形式不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4、虚增职工人数,多扣计税工资总额;5、混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福利、待遇等,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或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
七、购进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入成本、费用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
1、购进固定资产,直接进入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2、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计入成本、费用;3、大中型设备的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八、违法经营罚款在所得税前扣除。
将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细则》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九、购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一次性税前扣除。
擅自扩大期间费用,将应分期在税前扣除的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第四条规定: 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内部通话费用不计收入。
企业内部员工通话费不计收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款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