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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并行。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110网律师
2005518,李某出差到保定,完成任务后乘坐本单位汽车返回石家庄的途中,因对方车辆未遵守交通管理法,与李某所乘坐车辆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车主赔偿李某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50115元。后李某的爱人向石家庄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15日,石家庄市劳动局作出李某系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李某的爱人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但李某所在单位以事故方己赔付的250115元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李某的爱人经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一审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李某所在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支持李某爱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是两个互不相同的机制,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往往想到的是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外,构成工伤情况下,人们往往想到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加之单位也会积极主动的出面处理交通事故,有的单位还在交通事故赔偿后,象征性的再给一定的补偿,让当事人感觉到单位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不好意思、也不知道再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从而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律师提醒大家,现在是法治社会,有问题多向懂法律的朋友、律师咨询,以充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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