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6月16日,许甲为了报答其三姐许乙在其重病期间的照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赠送三姐许乙,她有权居住、出售、转让,她以后出售这套住房所得钱用于还掉许乙为我买药所欠20万元。”后经治疗无效,许甲不幸去世。许甲女儿张某发现,许乙并没有因给许甲购买药材而欠他人的20万元,也即许甲遗嘱中的20万元债务不存在,遂与许乙因继承许甲的遗产发生纷争。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无效,许乙无权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许乙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应剔除20万元,这笔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许某立该遗嘱的目的分析,主要是为了报恩,而不是因被欺诈所立的。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的,其根本之处就是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为遗嘱本身的性质所不容。怎么样界定被继承人是否受到欺诈,应该从该遗嘱的整体内容来看待。本案中许某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原告,主要是为了报答原告在其生病期间,给予的无微不至的照顾,一种报恩心态。因此,许某将房产赠与给原告是符合其真实意思的,原告有权继承许某的房产。
二、不存在的20万元债务,属于未处理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先进行遗嘱继承,然后才轮到法定继承。从该遗嘱内容分析可知,许某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变卖,用所得价款归还20万元债务,剩余的由原告继承。在该20万元债务不存在的情况下,所争执遗产价值中的20万元就不能按遗嘱继承,而应视为未作处理的遗产。也即应认定许某的房产总价值中有20万元属于未处分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由原告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中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因此,本案被告张某作为许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20万元的继承权。因原告所继承的房产的市场价值明显高于20万元,故在原告继承诉争房产之后,应从扣出20万元给付被告张某。
综上,许某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思是为报答其姐姐对她的照顾,虽然20万元债务不存在,但不能否定该遗嘱的有效性。故许乙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前述20万元应视为未处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陈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