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双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上述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