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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是成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独立委员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病,有人提出了司法独立。作为一种理想和目标,司法独立受到法学界的肯定。但是,目前是否能够施行司法独立,有非常大的阻力。这个阻力主要来自政界。

  政治制度改革在中国是敏感话题,目前多集中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焦点就是大部制。大部制改革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是规范化;第二是高效。在处理党政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是规范化;在行政机构内部主要是提高效率。大部制改革首先是政府内部的改革,目的是提高效率,成功的标志是减少副职和管理层次,再下一步是理顺党政关系。国务院可以只设2-3名副总理,不再设国务委员。于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没必要存在。显然,现在的改革远远不够。[1]

  除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外,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司法独立。中国当代政治的最大特征是共产党的领导。只要不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任何改革从道理上讲都不应有特别大的难度。司法独立后的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由于宪法是执政党通过人大制订的,法院决无可能推翻宪法,也就是说法院不可能推翻党的领导。那么执政党顾虑什么?在于司法独立后,法院可能以违宪或违法为名,推翻执政党的一些政策和文件,从而导致执政党对司法失去控制。理论上还存在一种可能,即法院可认定党组织本身违法。考虑到中国的政治现状,执政党的这一忧虑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外,司法独立并不能改变司法不公的现状。我在《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一文中指出: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干预来自四个方面:权、钱、情以及当事人的武力威胁;司法独立只能使法院摆脱合法权力的干预,而非法权力、金钱和人情干预仍然存在。[2] 贺卫方是司法独立最积极的鼓吹者。他甚至提出了一个激烈的口号——“法院不独立,人权毋宁死。”[3] 但是贺卫方也承认:司法独立并不能改变司法不公的现状。

  司法改革最有效、最容易实施的措施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我在《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一文中曾提到这一建议。中国司法目前的状况是:法院不独立,但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结论,他们只能建议复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唯一能推翻合议庭结论的是审判委员会,而其成员也具有独立性。

  法官为什么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核心原因在于人事任免权掌握在院领导手中。虽然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的任免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是院长拥有提名权。法官的升迁取决于院长的态度。党委、政府领导影响法院领导,法院领导影响庭长,庭长影响普通法官,形成了司法行政干预的链条。

  许多刚毕业进入法院的年轻人,满怀理想和抱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机关生活,他们变得平庸、世俗和功利。年轻人可以抵御金钱的诱惑,但不能不考虑领导的“打招呼”。官帽子在领导手里,哪个年轻人不想“进步”?不过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成为法官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借口。法官不依法断案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从深层次寻找制度上的根源。法院内部组织人事上的腐败是司法腐败的最大根源。要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遏制。

  这个措施就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暂且命名为审判和检察委员会。其成员由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专业人士组成。主要职能是对各级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管理,包括任命提名、免职和奖惩。具体做法是:某法院出现岗位空缺后,该委员会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报名,委员会审核、评估,最终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候选名单,然后由国家主席报请立法机关批准。而法官、检察官的罢免和奖惩,则完全由该委员会决定。

  美国联邦法官的提名权和决定权分属总统和参议院。总统在其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辅助下,拥有各级联邦法官的提名权。因为美国具有严格的独立审核和权力制衡机制,总统的人事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即使总统所在的政党控制参议院,他也不能完全掌握法院的任命。例如,小布什提名他的法律顾问迈尔斯(Harriet Miers)出任最高法院法官,但未能如愿。虽然总统的权力受到约束,但是他的个人好恶和意识形态影响了法官的选择。所以,最好还是将提名权交给独立委员会。作为一种妥协,独立委员会可列出几个候选人名单,供提名人(例如国家主席)选择。

  作为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院,他或她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学历,还要有近期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2005年波黑民主行动党副主席、代表院议员帕拉夫里奇(Seada Palavric)当选该国宪法法院法官,尽管她拥有正式的法学文凭和法律工作经历,还是受到广泛的批评,因为她近期从事的是政治工作。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学习和工作履历,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

  司法独立必然要废除政法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而成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则不必废除上述机构,因此政治上会受到较少的阻力。另外,人事独立可以在不改变目前法院不独立的格局下大大增强法官的独立性,从而减少权力和人情判案。因此,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不是司法独立,而是成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




【作者简介】
甄鹏(ZHEN Peng),山东大学学者。字西月,山东高密人。理学硕士、历史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律师资格。精通中外政治制度、企业和知识产权法、塞尔维亚问题。


【注释】
[1]甄鹏.我看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的反思和对策[N].山东大学报,2010-11-10(C).
[2]甄鹏.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Z/OL】.(2011-10-08)【2011-10-08】.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63657.shtml.
[3]贺卫方.不独立,毋宁死【Z/OL】.(2008-10-13)【2011-11-08】.贺卫方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bbr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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