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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11-08    作者:李艳波律师
  在日常审查经济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合同中对于违反合同的惩罚条款有的约定违约金,有的约定的是滞纳金,实际上,这两个词语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并且适用主体和对象也是不同的。
    一、违约金的含义及适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金钱。违约金分两种,一种是约定违约金,一种是法定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也就是说在一个民事合同中,只有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才能适用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主张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法定违约金则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常常会体现在一些法规、条例中,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再比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二、滞纳金的含义及适用
    滞纳金的法律定义是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的法律特征包括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
    三、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
    1、违约金和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体现的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
    2、违约金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形式,除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一般都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适用违约金责任。而滞纳金不需要自由约定,是国家强制收取的,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并且个人或者平等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的。
以上两点是违约金和滞纳金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违约金和滞纳金的错误认识,有些人在合同中经常喜欢约定滞纳金,一旦发生纠纷,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滞纳金体现的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民事法律中根本找不出法律依据,因此不可能得到支持。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还是要适用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条款,不要再适用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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