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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嘉定区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日期:2011-11-08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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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涉及赔偿的范围和数据较多,很多人都弄不清楚,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代理的经验,现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总结如下: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计算方法:医生认为必要的费用,以医院开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2、误工费:
计算方法:误工时间×收入
①误工时间:
A.无鉴定:住院时间+病假时间(医嘱)
B.有鉴定:伤残或三期鉴定中的休息时间为准
C.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收入:
A.按固定收入计
B.无固定收入按其最近平均三年收入计
C.或者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3、护理费:
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30元/天×护理期限;家属护理: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
B.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请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C.住院期间有发票的依发票计。
D.护理人数原则上上为一人,遵医嘱。
E.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F.未成年人需要护理的、或者遵医嘱需要家属护理的,可家属护理。
4、交通费:
计算方法:
凭据,为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原因、就医、转院、复诊所产生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法官会结合案情酌定一定数额的交通费。
5、住宿费:
计算方法: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法:
50元/天×住院时间
7、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方法:
20-40元/天×营养期限
8、物损费:
计算方法:
实际损失计
9、鉴定费:
计算方法:
凭票据,上海伤残及三期鉴定的费用为1800元
10、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法:
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纯收入(农业户口)×20年×伤残等级系数
A.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以每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上海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0年为31838元。
上海市农村居民纯收入09年为13746元。
B.20年:60周岁以下为20年。若伤者60周岁以上,有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为5年。
C.伤残等级系数:十级伤残为10%(2年)、九级20%(4年)、八级30%(6年)……一级100%(20年),即每增加一级伤残系数增加10%。
多个伤残等级的,增加一处伤残等级为五级(含五级)以上,增加比例为10%(即增加两年赔偿),增加一处伤残等级为六级(含六级)以下,增加比例为5%(即增加一年赔偿),符合多处伤残的增加赔偿比例最多为10%。(此标准为保险公司掌握的标准,调解时可以作为依据,但到法院标准没有这样高。)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法: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计算方法: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适用对象:
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计算方法:
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非农业)/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业)×年数÷抚养义务人数
A.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非农业)/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业):以每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B.年数: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有一年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C. 抚养义务人数:法定的抚养义务人,比如父母、子女等。
14、死亡补偿金:
计算方法:
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纯收入(农业户口)×20年
A.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以每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上海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年为31838元。
上海市农村居民纯收入09年为13746元。
B.20年:60周岁以下为20年。若伤者60周岁以上,有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为5年。
15.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计算方法:
A.误工费:一般赔偿三个人一个月的误工费
B.住宿费:60元一天
C.交通费:实际发生
16、律师服务费


最高法院在一次复函中已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调整,具体项目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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