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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考点之民诉管辖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法|律教育网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法定管辖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指除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对管辖另有规定的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协议,或者虽有约定,但该协议管辖无效的。

  (2)协议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优先。注意以下例外:①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②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未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依合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a.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

  b.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

  c.补偿贸易——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d.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③因侵犯地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其他特殊地域管辖

  (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果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还包括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2)票据纠纷一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票据付款人(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5)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

  (6)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7)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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