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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债权债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和核实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并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债务。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人员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等债务,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 31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313号文件)第十七条(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的规定处理。改制企业对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包括改制是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革新支付后的剩余部分采取转为原主体企业债权方式留在改制企业的部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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