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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孙心远律师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登记机构一般要求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房户口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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