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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会有律师在企事业改制、并购、重组中的工作内容
发布日期:2011-11-04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在企事业改制、并购、重组中的工作内容
1项 开展尽职调查
2项 编制《改制方案》
3项 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4项 代理报批备案
5项 参与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6项 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7项 代理工商登记
具体各项工作内容如下:
1项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1 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1.1.1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1.1.2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1.1.3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1.1.4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1.1.5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1.1.6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1.1.7审计、评估报告;
  1.1.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1.1.9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1.1.10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1.1.11外汇登记证;
  1.1.12海关登记证明;
  1.1.13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1.1.1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2 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2.1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1.2.2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1.2.3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1.3 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3.1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1.3.2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1.3.3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1.3.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1.4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4.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1.4.2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1.4.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1.4.4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1.5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5.2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1.5.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1.5.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1.6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6.1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1.6.2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1.6.3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1.6.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1.6.5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1.6.6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
  1.6.7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保险合同;
  1.6.8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1.6.9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6.10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1.7 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7.1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1.7.2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1.7.3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1.7.4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1.7.5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1.8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8.1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1.8.2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的情况;
  1.8.3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1.9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9.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9.2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1.9.3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1.9.4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1.9.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10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2项 编制《改制方案》
  2.1 律师编制改制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2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2.2.1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2.2.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2.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2.2.4改制的基本原则;
  2.2.5拟采取的改制形式;
  2.2.6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
  2.2.7职工安置;
  2.2.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2.2.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2.2.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2.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3项 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3.1律师在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3.1.1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3.1.2不在岗(包括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3.1.3改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3.1.4改制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1.5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3.1.6职工与改制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3.1.7改制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3.1.8改制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2 律师对于改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建议企业及时纠正。
3.3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3.3.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3.3.2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3.3.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3.3.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3.3.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3.3.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3.4对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律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协助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律师在起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含在内,并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作为附件,和其他改制方案一起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3.5律师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说明。
 
4项 报批备案
4.1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改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
  1.1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1.2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2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3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6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7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银行资产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2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备案工作。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4.2.1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2.2 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2.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2.4 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2.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需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4.2.6 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3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4.2.7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当一次付清。
4.2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手续。律师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4.2.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与债权金融机构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制确认书。
   4.2.2 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面协议或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
4.3律师可以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4.3.1 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3.2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改制企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4.4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4.4.1 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4.4.2 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4.4.3 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
 
5项 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5.1 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概述
  5.1.1 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持有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活动。
  5.1.2 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或企业法人股应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除非债务人会议另有决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5.1.3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律师介入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使交易各方在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完成交易;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4 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5 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的限制。
5.2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5.2.1 律师可以协助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5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6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7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备案表;
   9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2《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5.3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6项 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6.1 律师除可以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可以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以及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相关方案。
  6.2律师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承诺或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产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2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要求。
  3 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应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
   6.3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观念更新包含四项主要内容:培养股份制意识;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控股股东或出资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改制辅导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改制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所处地区有关国企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通过会议动员、宣传培训、座谈讨论等形式,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帮助职工培养股份制意识是指实现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财务意识、风险意识四种意识的合一。公司治理文化是一种分权制衡为核心的和谐发展文化。制度创新以后,应以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文化取代领导被领导的传统国有企业文化,应以和谐发展文化取代内耗斗争文化。
7项 工商登记
  7.1 律师应当协助改制后的企业严格按照改制方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司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
 7.2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7.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律师协助设立公司办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5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6律师可以协助新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登记注册与变更有关手续。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新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税务、土地、房屋、车辆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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