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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专业律师:公司清算程序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清算组成立之后,根据公司账面记载整理出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便核实和确认债权。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账面未记载的未知债权人,如果公司的未知债权人不知道公司清算的事实,没有在清算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很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因此,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一次即可告知未知债权人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并告知其在指定日期内申报债权。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末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对其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确定财产清理基准日,编制资产负债表。
  如果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公司可以继续进行清算程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就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清算程序,而是要向法院申请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清算组应对公司财产进行分类,按照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类别编制财产清单,核实每一类别项下标明资产的权利人,是否有相应的产权证书(如有,注明产权证号),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等。
  (2)清算组应核对公司财产。主要核对公司账面记载的财产与实有财产是否一致,以及现有财产是否都是公司的财产,是否有他人的财产,如有他人财产,应妥善处理,以免在公司清算结束后,财产权利人与公司股东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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