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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法院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110网律师
寻衅滋事辩护词,法院判处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亲属的委托,指派孙绍军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起因系另案张太康(已判刑)在醉酒状态下,看到其女友与千里目网吧网管黄喜富交谈,误以为黄喜富在纠缠其女朋友,上前与黄厮打,打斗过程中,黄喜富的叔叔黄晓东参与其中,张太康不敌对方二人,被二人打伤。随后张太康伙同都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李靖伟(已判刑)、本案被告人***、李菁等人到网吧报复二黄,致被害人黄晓东受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即使是处于醉酒状态之后的犯罪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事发时年仅二十岁,年轻气盛,血气方刚,朋友义气,加之在酒精的强烈刺激,意识极为不清,从而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帮朋友报复黄晓东,此次犯罪主要是大脑在酒精麻痹作用下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犯罪,并未对其他人员和财物造成损害,被告***也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人主管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轻,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被捕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被抓捕后,一直深深的自责,后悔莫及。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心。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真诚坦白,彻底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反应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三、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仅受过小学教育,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一时意气用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鉴于被告人***年龄较小,主管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行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 孙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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