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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不服集体房屋拆迁裁决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做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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