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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值得思考的民事终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一份值得思考的民事终审裁定书
 
案由:管辖权异议
案情: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当地的仲裁机构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甲起诉乙。一审法院受理后,在答辩期内乙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约定不明,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终审裁定书的内容:一、撤销一审裁定;二、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问题:终审裁定书能否裁定移送仲裁机构?
我们都知道移送只能发生在法院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那么,终审裁定书裁定移送仲裁机构显然是错误的。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基础是自愿和意思自治原则,没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双方提交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没有权利解决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所以,法院裁定移送仲裁机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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