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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解答公司职工下班开公司车出去赴宴发生事故公司的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徐振才律师
    潍坊律师徐振才,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于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为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见潍坊律师徐振才专业网站:weifanglawyer.cn
     前一段时间处理的一个案子,公司职工为司机,该车辆由其保管,有一天,该职工出去喝酒,结果出了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公司是否负有责任的问题?我们通过诉讼,积极主张公司的过错责任问题,认为: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系单位,应该对车辆有保管义务,同时认为车辆作为该职工履行职务的载体,其对车辆所实施的各项行为都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并且该车在下班期间也被职工私自开出,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存在一定的过程,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最后法院支持我方对公司所诉的过错责任,要求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在一定意义上达到了诉讼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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