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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一年是否支付二倍工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110网律师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分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违反法律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前者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后者由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两个法律责任在逻辑上是交叉的关系。交叉部分即: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两个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存在冲突,因为,其一,第一款只是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不能当然的得出“满一年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结论。其二,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两个条款的立法意图具有一致性,其法律责任都是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问题的重要一环。其三、如果认为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仅仅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即与该条立法的精神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更何况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是一种法律责任,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说的通(对劳动者来说,有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劳动者的单方解约权,对劳动者不一定有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无论是否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不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继续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为有关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论证和起草的学者所支持。如:王全兴教授在《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论述道:“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旨在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故该责任应当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终止期限。当超过1年仍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虽然已被视为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条(指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也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再如:杨景宇、信春鹰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认为:“对于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条(指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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