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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05-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行为法学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朵奇葩,它与法学和行为科学之关联已经显示出其蓬勃的生命力。行为法学研究尚属起步,其方法论研究有待开展。

    〔关键词〕管理学;法理学;行为法学;方法论

    一、管理学及其方法论

    管理学是以各种管理工作普遍适用的原理和方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或科学。〔1〕管理学方法即管理学所研究的管理工作普遍适用的基本方法,该基本方法在管理学中被抽象为管理原理。所谓原理,是对某种客观事物的实质及其运动基本规律的总结。管理原理,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各种管理工作所适用的共同性原理,是管理工作的实质及其基本规律,是对管理工作的科学分析与总结,是现实管理现象的抽象,是对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高度综合与概括,是一切管理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方法,它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效益原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1.系统原理。管理学认为,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由人、物、信息组成的系统,任何管理都是对系统的管理,没有系统,也就没有管理。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部分所组成的在一定环境中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其本质是“过程的复合体”。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一切事物都以系统的形式存在,任何事物都可以看作一个系统。从系统组成要素的性质看,系统可以被划分为自然系统和人造系统。自然系统,如生态系统、气象系统等,是由自然组成的系统。人造系统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建立的系统,如生产系统、交通系统、商业系统等。

    系统最基本的特征是其集合性。一个系统至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系统集合而成。构成系统的子系统也称为要素,系统是由各个要素结合而成,就是系统的集合性。系统的结构又是有层次的。构成一个系统的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处于不同的地位,此即系统的层次性。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系统各要素之间的这种关系即系统的相关性。系统原理不仅为认识管理的本质和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而且它所提供的观点和方法广泛渗透到人本原理、责任原理和效益原理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说来,在管理原理的有机体系中起着统帅的作用。

    2.人本原理。世界上一切科学技术的进步,一切物质财富的创造,一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切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人的服务、人的劳动和人的管理。管理学认为,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该思想就是所谓的“人本原理”。人本原理认为:职工是企业的主体;职工参与是有效管理的关键;使人性得到最完美的发展是现代管理的核心;服务于人是管理的根本目的。按此原理,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为了人是人本原理管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因此,任何一个高明的管理者都会以人为本,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和为了人。

    3.责任原理。管理学认为,管理是追求效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挖掘人的潜力,就必须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这些部门和个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必须承担的与此相应的责任。责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在数量、质量、时间、效益等方面有严格规定的行动规范。表达责任的形式主要是工作规程、条例、范围、目标和计划等等。而有了分工,就会有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也就自然会明确。没有分工的共同负责,实际上是职责不清,要么,某一个人做事,大家闲着;要么无人负责,其结果必然是管理上的混乱。因此,任何高明的管理者都会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将职责具体化,并且使职责的界限清楚,职责的内容具体,职责中的横向联系得到落实,从而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同时,做到职位设计和权限委授合理,奖惩分明,且公正而及时。

    4.效益原理。任何组织的管理都是为了获得某种效益,效益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效益是管理的永恒的主题。效益与效果和效率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效果是指由投入经过转换而产出的有用成果,其中,有的是有效益的,有的是无效益的,只有那些为社会所接受的效果,才是有效益的。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所取得的效果的数量,反映了劳动时间的利用状况,与效益有一定的联系。实践中,效益与效率并不一定是一致的。效益是有效产出与投入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可从社会和经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考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其联系而言,经济效益是讲求社会效益的基础,而社会效益又是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条件。就其区别而言,经济效益较社会效益直接、显见;经济效益可以运用若干个经济指标来计算和考核,而社会效益则难以计量,必须借助于其他形式来间接考核。管理应该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意义

    我国法学研究相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传统法学同法制建设现代化的要求相去甚远,法学研究必须寻求新境界新途径;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和手段又难以逾越。所以尽管法学研究工作者为此进行了长期的和艰苦的努力,在法学研究上也取得了一些重大的成就,如“依法治国”理论的深入人心以及被党的文件所采纳和最终载入我国宪法,等等。然而,勿庸讳言,法学研究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求相较而言的滞后性却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功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从理论上讲,方法是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理论研究而寻求的途径、手段、工具和方式的总和。法学研究同其他一切理论研究一样,也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手段和工具。人们以这些方法为工具进行理论研究,并使法学理论不断充实和完善。行为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法律,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新的方法与手段。所以,有学者认为,行为法学的创立是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变革。〔2〕行为法学的产生是对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一种反思,它意味着在传统法学方法论中注入了行为科学的基因与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它以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不同的方式在法学领地上耕耘。行为法学在我国的崛起适应了我国法学研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向前迈进。同时,行为法学要有所发展,也必须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与手段。而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运用便是促进行为法学发展的一个新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它标志着行为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标志着法学的繁荣与其方法论的开放,同时,预示着行为法学研究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境界。

    管理学方法是对管理现象的抽象,是大量管理实践经验的升华,它指导一切管理行为,对做好管理工作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管理和人类行为的关系,管理学和行为法学的关系,这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作了分析,二者虽然存在差别,但其联系也相当密切。实际上,行为法学所研究的就是一种管理,是法行为的管理。因此,管理学方法于行为法学研究有一定的意义。

    1.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对行为法学研究有哲学性指导意义,它有助于提高法行为研究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

    管理学方法是不可违背的管理的基本规律。实践反复证明,凡是遵循这些基本方法的管理,都是成功的管理,反之,都有失败的记录。例如,我国有很多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职工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甚至大量亏损的情况。出现这种后果,其原因虽然复杂,但认真分析一下,都是与违背管理原理分不开的。认识管理原理之后,管理工作就有了指南,建立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决策、制定规章制度等就有了科学依据。行为法学研究也如此。行为法学借鉴管理学方法系统性原理研究法行为,可将法行为视为一大系统,视法行为为各要素的有机集合体,从而运用管理学上系统性原理对法行为进行系统研究。首先,基于法行为系统的整体性特征,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兼顾,以达到研究的整体上的最优化。其次,基于法行为系统的动态性特征,把握法行为稳定与变化的关系,并尽可能的预见法行为系统的发展趋势,使研究具有前瞻性。再次,基于法行为系统的开放性特征,充分估计到外部环境条件对法行为系统的诸多影响,使研究具有完整性和全面性。如此等等,以达科学性而避免盲目性。

    2.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对行为法学研究内容具有突破性意义

    在分类学意义上,行为法学又可以被分为理论行为法学或基础行为法学和应用行为法学,管理学方法的应用,对二者均有实质性意义。首先,在理论行为法学上,管理学方法的应用,对法学理论中的一些传统理论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律体系等问题的研究,将会带来一些新的启示。而对一些新的理论课题,如法的价值、法治国家等问题,也会带来新的发现。在应用行为法学上,管理学方法的应用,其价值也非常大。行为法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指其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两个方面。行为法学内部系统的研究,主要是对于法律行业的过程及主要要素的研究,它旨在弄清法行为过程的各个组成要素及行为过程的前后因果关系,了解影响法行为过程的各种个别差异、主客观因素和发展规律,把握法行为预测、调整和控制的原理和方法等等内容。行为法学外部系统的研究,主要对于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态的研究。它旨在从个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意识出发,收集人们对法律和法制活动的反应和顺应情况,分析社会不同阶层的区位法律行为、不同部门的法律意识并树立正确的民主法制观念,对于搞好各行各业的依法管理,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以及对社会实行综合治理,最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具有直接的和重大价值。

    3.管理学方法的应用有利于把握法行为的基本规律并迅速找到法行为控制的途径和手段

    管理工作虽然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各类工作都有其共同的基本规律,管理者只要掌握了这些基本规律,就会泰然自若地面对纷繁杂乱的局面,将管理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法行为的研究也是如此。实践中,法行为有各种表现形式,为了有效的研究法行为并对实践以指导,可以借鉴管理学方法,包括系统性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和效益原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管理者是通过自己的管理实践,经历长期的积累过程,才一点一点逐渐领悟到管理的基本规律。管理学方法是在前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上升为理性的认识。因此,管理学方法的运用能加速人们掌握法行为基本规律的过程,使人们更快地形成自己的法行为哲学,以达目的。同时,在管理学上,依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方式与方法,使管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使管理的许多常规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这样,领导就能从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对例外事项的管理;即使领导者更换,系统运作仍可照常顺利进行。〔3〕在行为法学上,依据法行为的基本状况,根据管理学各原理如系统原理,形成合理的系统的研究方式与方法,有助于迅速找到解决法行为控制的途径和手段。

    总之,管理学方法是指导一切管理行为的基本方法,也是行为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一,其应用,有助于行为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从而使行为法学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对行为法学研究以及对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管理学方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即系统性、人本性、责任性和效益性原理不是各种繁琐概念和原则的简单堆砌,也不是各种互不相关的论据和论点的机械组合,而是根据管理现象本身的有机联系进行总结而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完整的统一体。管理学方法的实质,即管理原理的实质,简言之,就是在系统内部,以人为本,通过确定责任,以达到一定的效益。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就是引进管理学方法,用管理学方法进行行为法学的研究,即以系统性、人本性、责任性和效益性原理为手段进行行为法学研究。为此,我们可以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执法行为等各方面研究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我们也可以以管理学各原理为视角,分别研究其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和效益原理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应用。本文对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研究主要是分别就管理学方法在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执法行为方面的应用作初步思考。

    1.管理学方法在立法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立法行为研究是行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重视这项研究,并使其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那么,行为法学的实践价值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在立法行为方面,行为法学研究立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行为,同时又研究作为法律主体的所有人的行为管理及其有关问题,使国家的法制需要与社会个体和群体的需要在行为取向上一致起来。管理学方法在该方面的应用,最主要的应该是系统原理和效益原理的应用。应用系统原理研究立法行为,研究立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行为,就是要把立法工作看作一项大的社会工程,而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法律的起草或是法律的通过等零散的事件来对待。应用效益原理研究立法行为,研究作为法律主体的所有人的行为管理及其有关问题,就是既要注重社会效益,同时,还要兼顾经济效益,将立法的经济效益放在它应该有的位置上。而立法的经济效益问题,是长时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包括立法学界注意得很不够的地方。

    2.管理学方法在司法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在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行为科学的研究,对于解决依法司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贯彻实施法律,搞好司法建设的关键。在此问题上,司法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审判行为、侦察行为、犯罪行为的研究,使司法审判人员的行为与国家司法需要相统一,并排除法律机制外一切干扰正常司法的行为,从而实现司法行为的法律化。同时,改善司法活动和强化司法职能,也有一个理顺司法机关和各个方面关系的问题,如果能通过行为研究全面把握影响依法办案的各种社会因素和行为规律,能针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心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定能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设置一道必要的保障。管理学方法在研究司法行为方面的运用也是多方面的,其中,责任原理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应用责任原理研究司法行为管理,就是要研究如何充分挖掘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个人的潜力,如何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这些部门和个人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必须承担的与此相适应的责任。长期以来,司法工作的不尽如人意甚至腐败,与合理的分工和责任的明确不无关系。所谓“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原则和制度,用管理学原理分析,其实就是一种分工负责的制度。西方社会的“法官独立”在他们那样一个社会里卓有成效,是有一定的管理学道理的。“司法独立”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正在逐步的建立与完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尽管如此,法学工作者仍然应该进一步研究之,尤其是引进管理学方法,应用责任原理对“司法独立”等分工负责的司法制度进行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3.管理学方法在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在行政执法方面,适应新时期法律功能的新变化,最根本的是要把握政府职能这个主题,相应转变领导思想和领导方式,实现领导行为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自觉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认真解决行政行为、领导行为法律化的问题。管理学方法在研究行政执法行为方面的应用也是多方面的,系统性、人本性、责任性、效益性原理均可用于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研究。而运用人本原理研究行政执法行为,这似乎还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行为法学工作者在该方面进行新的探索。笔者认为,研究行政执法行为,就是研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而研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按人本原理,即按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就必须研究行政执法者的个人的主体地位,研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对行政工作有效管理的真实的参与,研究如何使执法者个人的个性得到最完美的发展,研究行政执法服务于人的根本目的,等等。

    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是一个新的相当广泛的研究领域,以上分析仅涉及管理学方法在合法行为中的应用,且仅仅是研究的开始。

    〔参考文献〕

    〔1〕〔3〕周三多主编。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29,102。

    〔2〕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M〕。北京:法律出版社,112。

    饶 艾 张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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