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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要点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要点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退休人员被致伤后是否应当享有误工费赔偿,往往是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收入。
 
  误工费的赔偿依据,受害人有正当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入额计算;对于一些从个体或者无固定的收入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是通行的做法。
 
  关于误工时间的计算,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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