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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必要的营养费计算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必要的营养费=30/天×营养期限
 
  
 
  说明:指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需要补充营养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伤残情况”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是否需要赔偿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
 
  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裁判。
 
  没有住院的,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营养费发票的,河南省一般是10/天。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二七区法院和郑州市中院判决的有按10/天计算的。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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