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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属性及其层次定位
发布日期:2005-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目前,研究、探讨法学教育改革的有效途径是学界关注的话题。本文探讨了法学教育的两个基本属性即教育性和法律性,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法学教育在办学机构、培养目标、人才素质等方面的层次定位。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人才 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具有多种属性。从“法学教育”一词的词语结构来看,它是由“法学”和“教育”这两个词组成,其词语结构本身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法学”一词表达了法学教育这一人类实践活动领域与法律的关联性:“教育”一词则表明法学教育与一般教育活动的一致性。因此,法学教育是一门跨法律和教育两种社会现象的一种实践活动,兼具法律性和教育性。

    一、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

    法学教育是人类社会传播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人才的活动,其活动的方式、过程的目标具有教育的属性。从教育的层次来看,它包括小学教育、初中级的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是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它是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

    首先,法学教育的产生与高等教育的产生同步。追溯近代高等教育的起源,首推中世纪中后期出现的大学,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大学中,法科大学在11世纪出现的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最为有名。波伦亚大学开办时只有一个系,即法律系,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律专业。因此,它的出现标识着法科大学在人类历史上的首次出现,也预示着高等法学教育的诞生。在中国,法学教育在近代高等教育的形成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几乎是从法学教育开始的,或者说法学教育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尖兵。[1]这一点,可以用一份统计数据来说明。从1904年第一所政法学堂即直隶学堂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有学堂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政法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52%[2]。

    其次,法学教育内容和人才培养目标与高等教育属同一层次。高等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形式的特征之一在于其教学内容的专业化,法学教育符合这一特征,它是以法学这一专业知识为教学内容的。从人才培养目标上看,培养高级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法学教育亦如此,它以培养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熟知法律专业技能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的法律人才为己任。这两方面表明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一致性和与初中级教育在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差异性。

    再次,法学教育具有高等教育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当代法学教育集培养法律人才、开展法学研究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于一体,这与高等教育的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功能是完全吻合的。法科大学作为承载教育功能的机构,培养法律人才应是其首要的职能,也是其存在和发展价值的体现。与此相关联的是,法科大学若在高水平上培养法律人才,也必须以法学研究为前提和支撑。培养人才与法学研究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法学教学内容的深化与升华以法学研究为前提。法学教师只有从事法学研究,才能把更多的法学领域的信息充实到课堂当中来。实践证明,授课效果好的教师往往也是法学研究的骨干。另一方面,教学过程亦是发现问题和检验科研成果的过程,通过师生对教学内容的讨论和分析,可以发掘新的科研资源,同时还可以把学生带进学术前沿,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美加教育家赫钦斯曾说:“大学所能作的最大的服务,国家所仰赖于大学的最重要的服务,社会服务所不能作只有大学才能胜任的服务,是学术领域的领袖。”[3]法科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在社会法治化的今天,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服务的内容不断增加、服务的对象越来越多样化。一方面,通过法学研究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它还以其对法律知识的谙悉,为工厂、企业等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决策指导,同时它还可以通过教师与学生的社会兼职(律师、法律顾问等)等法律服务去解决社会纠纷。

    二、法学教育的法律性

    法学教育除具有一般的教育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即表现为专业的法律性。首先,法学教育产生的法律性。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是伴随着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产生的。在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秩序规则并与其他规则独立开来后,法律知识作为一种知识体系也逐渐从其他的知识体系中分化出来,形成一门有着自身独特的概念系统、理论结构、法律推理技术和特殊的法言法语的学科体系,要熟知和掌握这一知识系统仅靠师徒传授的教育形式已变得不可能,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大学正规教育形式———法学教育的产生成为必然。另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人们之间的职业屏障也越来越大。一个专门从事并胜任法律职业的法律家阶层和设置的专门机构便应运而生。推动法律专门机构正常运行的法律人的培养任务亦需要一专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法学教育便在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的需求中出现。其次,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法律性。法学教育的全过程无不围绕传递法学知识、创新法学知识这一核心而展开。在课程的设置、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上都紧扣法律知识这一主题,尽管不同国家法学教育的具体内容的侧重点有差别,如大陆法系侧重法律理论教学,英美法系则侧重案例教学,而且不同国家亦以本国的法律为核心;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由公共基础课、法学专业课、法学专业方向课程等几部分组成,在课时的安排上,公共基础课占总课时的1/3,专业课占2/3.但以法学知识为教学中心是全世界法学教育的共性,这也是法学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显著特征。再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律性。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区别于其他人才的标志就是他的独特的法律素质:1、精通法律知识,这是构成法律人才法律素质的知识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失去了专业人才的物特质。2、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这是法律人才素质结构的核心,它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合格、优秀法律人才的关键因素。3、精通法律推理技术,这是法律人才特别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因素,是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知识的工具性基础。4、具备法律职业伦理,这是法律素质中的思想品德要素,是人才法律素质的灵魂。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定位

    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即教育性和法律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高层次性,具体表现在办学层次、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素质等方面。

    首先,法学教育办学层次的高层次性。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其最低起点应是本科高等教育。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法学教育大多在高层次水平上进行。以最早的法科大学波伦亚大学为例,“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意义上的大学,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入学之前已接受了文科教育(通常是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学校接受教育)。12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一个先决条件。”[4]近现代各国法学教育的入学层次亦在本科以上。例如英国和欧陆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起点是本科,即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LLB);北美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起点是研究生(JD),即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必须已有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但就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机构(法学院校)的设置来看,有些还不具有高层次的水平,这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法律中专、大专和本科院校等多层次教育机构并存的局面,这种状况与法学教育的高等教育的属性不相适应。目前国家有关机关也已启动整改的机制,但从现状来看,规范、清理法学教育机构,提高法学教育层次仍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其次,人才培养目标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当高标准化,即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目标应当定位于培养法律精英人才。这一方面受法学这一兼具有理论研究与实践建构的双重属性的影响。自从人类选择法律作为集体生活秩序方式后,就有了专门负责维持法律正常运作的人员,在韦伯看来,这项工作最后由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专业法律家)进行的系统地制订法的章程和进行专业的、在文献和形式逻辑培训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维护”。[5]可见,从事法律维护者既要有经验又要有理论专业知识。在西方法学史上,有学识的法学家必然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一员。正如韦伯所说:“倘若没有有学识的法律专家的决定性的参与,不管在什么地方,从来未曾有过某种程度在形式上有所发展的法。”[6]“法学家们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是从经验、从特定的案件和问题中推出了有现实效果的结论并把这些结果整合为一个系统化的法律知识体系。”[7]通过创造出这样一套来自法律实践经验的语言、概念和法律原则即一般化的法律知识,为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一套共享的符号体系,也为法律职业凝结为一个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同时,法学家又通过法律解释活动,进一步为法律事业活动提供可供法律职业群体利用的知识资源。法学的学术性与法律实践之间的难以割舍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作为培养研究、发展法学主体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必须在高层次上定位,否则难以担当起这一重任,另一方面,受法律职业这一社会精英职业的影响。法律职业是与其他事业不同的具有较高社会期望和价值追求的职业,它不仅与国家的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相联系,也与人类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实现密切相关。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检察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运用者,也是将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事件之中的操作者,他们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要求他们本身必须具有社会精英的品质。但是我国一度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多层次化,多层次的培养目标造成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下降,这与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对精英式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对法学教育目标的恰当定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面临的又一迫切任务。

    再次,法律人才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高素质要求表现在知识、能力、伦理等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就认为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从知识方面来说,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8]从能力来看,法律人才要具有多方面的能力,如独立的思维判断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从职业伦理来说,法律事业的伦理要求是高标准的。我们可以把伦理规范按照对人们要求的差异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其中处于最低等级的是社会大众的一般伦理,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伦理,是一个社会的基础伦理规范;处于中位等级的伦理主要是指社会公职人员所应具备的伦理,由于公职人员掌握一定的权力,负有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义务,因此,社会对其伦理要求要高于常人;处于高位等级的伦理是社会精英所应具备的伦理。法律职业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理应成为高位等级伦理的践履者,这乃是由于他们的伦理状况关乎法律制度是否健康、关乎法律公正的目标能否实现之故。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由多层次目标所造成的多种素质的法律人才还大量存在。这违背了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化的规律。基于此,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就成为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新目标。

    参考文献

    [1]李龙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R)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7。

    [2]汤能松 探索的轨迹[M] 法律出版社 1995 135。

    [3]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3 95。

    [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151。

    [5][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201 117。

    [7]韦伯:法律与价值[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15。

    [8]〔美〕博登海默 法律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华夏出版社 1987 491。

    房文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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