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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10-24    作者:李海英律师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各种劳动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是劳务费,报酬支付一般情况下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支付周期,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雇员一旦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一种无过错责任。  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决定于雇佣合同是否存在,不仅要看有无雇佣合同,并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方面。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判断雇佣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雇员的行为是否体现了雇主的意志和利益;雇员的行为是否在雇主授权的时间和地点内;若不在雇主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就要考察雇员的行为是否是服务于雇主的目的或者促进雇主的利益;雇员的行为是否与雇主的事业具有内在关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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