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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2名护矿员聚众斗殴触刑
发布日期:2011-10-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61230,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该县范里山河口库区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任思忠、邓敏有期徒刑六年。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思忠、邓敏、李平、赵某、屈卫波、孟立军、易果、杨海峰、殷伟、罗勇、宋斌斌、冯学均12人均系河南*矿业有限公司洛宁下峪沙沟铅锌矿护矿队队员。
  公诉机关指控,20064713许,因赵某在卢氏县范里镇涧底村山河口库区码头护矿时,同工人发生厮打,被告人任思忠(时任河南*矿业有限公司保卫科长)、邓敏(时任洛宁下峪沙沟铅锌矿护矿队队长)闻知后带领李平、罗春林、杨海峰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乘汽艇赶到山河口码头,同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邓敏、赵某、冯学均、屈卫波、孟立军、易果、殷伟、罗勇、宋斌斌、郑万代、蒋平、陈梁(该三人另案处理)等护矿队员汇合后,被告人任思忠对护矿队员进行分工安排。
  随即,被告人任思忠、邓敏、李平、赵某、罗春林手持两节棍、砍刀、钢管等凶器冲上当地村民刘少军的船只,其余护矿队员按被告人任思忠、邓敏的安排手持钢管在岸边及路口阻挡群众。被告人任思忠等五人上船后使用凶器对在船上的工人张门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罗春林、张红恩二人落水,在水中两人互相撕打沉入水中,溺水死亡。在岸上阻挡群众的被告人冯学均、殷伟、屈卫波也对群众实施殴打,在殴打中致刘换儒等9人受伤。
  卢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思忠、邓敏、李平、赵某、殷伟、冯学均、屈卫波、孟立军、易果、杨海峰、罗勇、宋斌斌为了报复他人,持械进行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被告人任思忠、邓敏在聚众斗殴中系组织者、指挥者,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平、赵成、殷伟、冯学均、屈卫波、孟立军、易果、杨海峰、罗勇、宋斌斌积极参加斗殴,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屈卫波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殷伟、冯学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孟立军、易果、杨海峰、罗勇、宋斌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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