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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1-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 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 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政策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城镇居民生育率只有乡村居民的一半左右针对汉族的生育指标限制,违反我国宪法各民族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第四条 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目前,我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孩儿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孩儿政策。其实,一孩儿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 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孩儿政策,用不了百十年中华民族将在世界民族之林变的无足轻重。人口剩七八亿,其中老头老太太占一大半,这样垂垂老亦的国度 不是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制定者想看到的结果。期待通过消减人口提升人均GDP的想法是十分幼稚可笑的。我们来看一下当今世界七个主要发达国家(简称”西方七 国“)的人口数量和国土面积,按国土面积的排列次序为:加拿大、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英国。按人口数量的排列次序为:美国、日本、德国、法 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其中法国、英国、意大利这三国的人口数量很接近,都是六千万左右。而西方七国的经济总量基本上也是按照人口数量排列的,而不是 按国土面积排列的。西方七国之中,加拿大面积最大,但人口排在末尾,所以经济总量也排在末尾。加拿大国土面积与美国差不多,人口只相当于美国的十分之一, 但人均GDP反而比美国低一些。可见,”减少人口有利于提高人均GDP“,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 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 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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