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规是2004年3月开始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它取代了执行十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这部法规总结了多年的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经济实际,对最低工资的决定机关、调整依据、组成结构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直接针对那些“血汗工厂”而言的。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血汗工厂的谴责声日益高涨。从沃尔玛供应商的工厂中恶劣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报道到苹果公司的代工厂的调查,让我们知道了国际SA8000标准。分布在大江南北方的各处矿区不断传出的大大小小的矿难事故,让我们知道了资本的血腥。同时,高歌猛进的出口贸易在2007年正演绎着最后的疯狂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十亿双鞋子的利润与廉价劳动力的密切关系。高投资低消费的增长模式,让我们的贫富分化的现象日益加剧,也使我们的国内需求在新“三座大山”的重压下增长乏力。国家提出的“限高、扩中、提低”的社会分配政策的出台自然是水道渠成、情理之中。
作为“提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在各地也提上了重要日程。未曾想到的是,竟然演化成一场政绩竞争。在南方的主流媒体的报道中,人们发现一个个“国内最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被不断刷新。仅以上海为例,自2006至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月连续增至840元/月、960元/月。目前暂居全国第二。区区百元的年增长对于企业的用工(不限于用工成本)影响如何呢?
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各类制造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适用的岗位往往具有体力劳动为主、技能水平要求低、可替代性强等特征。适用的人群主要为文化程度低的中老人或低工龄的年轻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社会中,尤以农村户籍的人员为多。同时,采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普遍采用每周“做六休一”单休工作日制度。相当比例的工种存在每日两班制、三班制的排班制度。因而,加班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遍现象。
以上海地区的2008年4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840元/月至960元/月)为例,标准工作制度下的工资性收入增长率为14.28%;每周“做六休一”工作制度下的工资性收入增长为19.54%,最低月收入为1313元。此外,2002年开始实施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自2007年起征缴力度加大,其标准为204元/月,从违法企业转轨为守法企业,该项费用应会增加。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中有3个“不包括”,即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其中,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在最低工资标准中予以剔除已成为普遍认同与共同实践的做法。此外,工资待遇中“包吃包住”亦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中。其法律依据为1994年劳动部[409]号文《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企业实践中的做法有全部包和部分包。地处郊区的制造型企业、建筑企业往往配备集体宿舍和集体食堂,实际条件参差不齐。地处市区的服务型企业往往采用“群租”的方式解决“包住”问题。自2007年开始的通货膨胀与上海地区打击“群租”现象,使得承诺“包吃包住”的企业的实际吃住成本有30%以上的增长。此外,有相当比例的“包吃包住”企业还会承担必要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除了社会分配政策的考虑,同时也有2007年通货膨胀下的生活费用大幅增长的背景。而这些主要生活费用,在“包吃包住”企业中是由企业单独承担的。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加班工资相应提高,加上社会保险费征缴、部分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生活费用,都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制度设计者认为,用工成本的提升正是抑制企业偏高的利润率,让劳动者分享改革成果的途径。同时,也是促使企业通过提升产品或服务价格将成本外转的手段。
而事实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为利润微薄的中心型企业,将提高的劳动力成本进行内部消化的空间有限。在企业资金周转率高的时候,相对容易。反之,则不然。因此,新机器、新设备的应用、增加单位劳动时间、劳动工厂的内迁或外迁、裁员等,都可能成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选择。以餐厅为例,其主要的成本费用是房租、税费、人工工资、原材料、水电煤费用。其中,房租、税费、水电煤费用是刚性的,降低或减免的可能性很低。事实上,这三项费用在近几年是一直增长的。过去对于新办劳动密集性企业在所得税、营业税有1至3年的减免期,随着批准门槛的提高,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扶持的企业数量很少。过去外资企业享有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在2008年内外资所得税统一后,也将陆续走完“过渡期”。因此,传统企业的净利润率并不如人们想象得那么高,餐厅主要是通过提高“翻台率”增加收入,通过减少工人或降低工资来减少支出。如果降低或维持较低的人工工资无法实现的话,在保障用工需求的情况下,企业或通过工作流程自动化降低人员数量,或通过外迁至低工资区域降低工资水平。这也能从侧面说明标准化、自动化的中式快餐在今天快速扩张的内在经济原因。这些新兴的中式快餐大多数的菜品是通过“中央厨房”集中性规模性地在自动化厨具设备上进行加工,从而保证菜品的标准统一规范,同时,也大大减少了用工人数。
通过定价策略将增加的人工成本转嫁到外部企业,也成为某些专家支的“高招”。除了垄断国企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食物链体系中的定价权是非常非常有限的。遵守或违反劳动法规的不同企业之间,其用工成本差异是很大的。有些通过乡情、亲情维系的传统企业是有可能逃避劳动部门的处罚,从而大幅降低用工成本的,其定价优势明显。
希望通过内部消化和外部转嫁的途径来实现短期内大幅增加的人工成本,对于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很难承受的。强制性、激进地推行,只会导致企业用工人数的急剧减少,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5项参数指标(即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应当重新审视。其中,失业率与最低工资标准是负相关的。
2008年11月,以造福广大劳动人民为己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文件要求:“要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区别不同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
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劳权保护这一重大命题上又一次得到了完美演绎。就业权在劳权涵括的诸多权利中是第一位的。薪资提高、福利改善只能在就业保障的前提下,在发展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