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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亡当日公司补缴保险 无法申请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1-10-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员工清晨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公司当日上午为他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补缴综合保险费。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拒后,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区法院一审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13日5时34分,某公司员工张某发生车祸身亡。当日上午,公司为他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缴纳、补缴了当月及1、2月综合保险费用。


    去年4月20日,有关部门认定张某之死属工伤。同年6月5日,该公司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但管理中心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今年4月15日,该公司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称公司在收齐材料后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事后才知道张某于当日清晨死亡,张某死亡时应属参加综合保险期间。


    管理中心辩称,根据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由于原告未按规定办理,故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张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告尚未为他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综合保险费,因此不属于参加综合保险期间,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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