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常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