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人身损害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公平赔偿。
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3岁幼儿袁佳豪吸食果冻不幸被噎死,父亲袁波娃、母亲郭燕将果冻生产厂家——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5267元,并停止生产同一型号的果冻。
昨日,“果冻案”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开庭。据悉,这是武汉市首例由果冻引发的诉讼。
焦点一:涉案果冻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庭审中,围绕着涉案果冻究竟是不是缺陷产品这一问题,原告、被告的律师展开了激烈交锋。
“喜之郎”聘请的律师张顺锋称,对小佳豪命丧果冻,该公司非常痛惜,但这纯属意外,厂家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张顺锋说,袁佳豪食用的果冻,其杯口内径达到3.7厘米,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GB19883-2005国家标准》规定: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大于等于3.5厘米),没有缺陷。
而原告聘请的律师张讷认为,该果冻设计上存在缺陷。它属于圆锥形果冻产品,杯口直径虽较大,但底部直径仅为1厘米左右。儿童在吞咽杯口部分时,因其直径较大会加以咬碎;但对小小的底部,却可能不加咀嚼,直接吞咽。
果冻普遍使用海藻胶原料,以此制成的产品不易融化。一旦堵住喉咙,很难取出。
焦点二:涉案果冻是否存在警示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张讷称,涉案果冻存在警示缺陷。而被告则认为,盒盖上明明白白地印着:“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张讷随即反驳道:轻工行业标准《果冻》(QB1432-2001)已明确规定——凝胶果冻应标明安全食用方法。涉案果冻的包装上只说明“勿一口吞食”,而并未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因此,警示标语不符合相关标准。
“试想,如果涉案果冻有着如下提醒:三岁以下儿童食用果冻可能卡住呼吸道造成死亡。郭燕怎么会直接把果冻剥到儿子嘴中、而不切成小块呢?”张讷进一步展开观点。
回放:小佳豪的生命定格在——2006年4月16日
从京山来汉打工的袁波娃、郭燕夫妇,只能把儿子袁佳豪放在农村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
2006年4月19日,是小佳豪3岁生日。想让儿子过个快乐生日的袁波娃、郭燕夫妇,提前几天把小佳豪接到武汉。
4月16日是周日,郭燕特意请了1天假,带着还有三天就要过生日的小佳豪到公园玩。在去公园路上,孩子被超市里五颜六色的果冻吸引住了,嚷着要吃,郭燕便买了“喜之郎果冻”,并在超市门口剥了一个喂他。兴高采烈的小佳豪,在吃妈妈为他剥的第二个果冻时,意外发生了:突然被果冻卡住,眼睛翻白,嘴巴发紫。
郭燕抱着儿子,发疯般地冲进医院,但仍未能挽留住他的生命。在小佳豪的死亡病历上,记者看到,因误吸果冻,多发性气管异物导致呼吸心脏骤停,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果冻悲剧牵出“隐性食品安全问题”
记者了解到,凝胶果冻目前占有1/2以上的市场份额。频频发生的凝胶果冻致死儿童案例,不能不让我们对儿童食品安全问题予以关注。
社会要警惕“隐性食品安全问题”
湖北省消费者协会最新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儿童食品及其安全问题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头等大事”。
有关专家指出,导致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有许多因素,有明的,有暗的。例如假冒伪劣、卫生条件不过关等,这些是明的,已引起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高度重视。但像一些正规的儿童食品,因设计上存在缺陷或者警示不到位,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却没引起社会应有的警惕。
昨日,记者走访众多家长,问及孩子吸食果冻有什么注意问题时,大都茫然不知。
记者随后在超市看到,除了一些品牌奶粉上标注了儿童食用的方法外,其他食品几乎没有标注。
消费警示发出后悲剧却依旧重演
正如在“杀人果冻”诉讼案采访中,母亲郭燕感叹的:“真没想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果冻,竟然将孩子卡死了。”
针对各地不断发生的儿童被果冻噎死的案例,200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了消费警示,提醒家长谨慎购买小型杯装果冻产品,不要向儿童喂食,更不要让儿童单独食用,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果冻产品的体积、形状和包装制定强制性标准,以确保果冻产品的安全性。
然而,2006年4月16日,悲剧却再次重演。
“这一现象,暴露了当前我国儿童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缺失。这一机制的缺失,实质上是有关部门的失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游友安律师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