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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产权房的分割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字,

均为共同财产。产权确定后,就要明确房屋价值,房屋价值是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若涉及贷款,应将未还贷部分除去后再分割,未还贷部分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此种情况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为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增值部分,可视为其生活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增值部分的分割可参考军人转业费的分割办法(现市价一购价的差额除以购买年限乘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再除以2)。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理由如前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用一方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处理。

      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物权法》第十七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办理房产证的基本前提也是婚前订立的合同及付款行为。因此,财产权益不是在取得房产证时才取得。

  5、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6、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一方在离婚时会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7、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房屋的处理

产权证上有时有自已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第三人追加进来,而是(1)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另案的判决结果,分析夫妻权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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