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外来打工仔晓尹(化名),经介绍在某工地打工时,被高处掉落的角铁砸中头部受伤,构成了2个七级伤残、1个九级伤残、1个十级伤残,但工程承包方上海某幕墙工程公司及分包方建筑包工头王龙(化名)均否认与晓尹有雇佣关系。那么,晓尹赔偿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8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包工头王龙赔偿晓尹23.06万余元;幕墙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3日,幕墙公司承包了上海市南京西路某大厦外墙大修项目后,又将大厦外立面改造的外墙铝板、玻璃幕墙分包给建筑包工头王龙,王龙委派项目经理刘亚(化名)担任驻工地现场负责人。2010年3月14日,晓尹经刘亚介绍至该工地工作。谁知,仅仅工作了2天,晓尹就被高空坠落的角铁砸伤头部,送往医院后住院56天,先后两次进行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和颅骨修补术,支付上述诊疗费近万元。期间,幕墙公司借款给晓尹3万元,并垫付了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费728元。 2010年7月中旬,手术治愈后的晓尹,曾申请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最终被认定他与幕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5日,晓尹在老家安徽作了司法鉴定,被认定“目前遗留右侧肢体偏瘫伴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中度失认症构成七级,严重失读构成九级,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2011年4月22日,晓尹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包工头王龙及幕墙公司告上法院。诉称遭受侵害工地属幕墙公司分包的工程,而幕墙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包工头王龙,王龙又经刘亚将自己招至工地。工地监管不力,导致自己被砸伤,要求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为63.87万余元。 法庭上,包工头王龙辩称与晓尹不存在雇佣关系,不知道晓尹到工地工作,不认同晓尹的诉请。 幕墙公司则辩称,与晓尹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同意晓尹的诉请。但表示若审理后法院认定要公司承担责任,则认为晓尹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鉴定不具有效力。涉及伤残赔偿金应按上海市农村标准计算,残疾系数由法院判决,对晓尹主张的护理费等均阐述了分歧观点。还表示先支付给晓尹部分钱款,要求在审理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晓尹老家在安徽阜南县属农业家庭户,据户籍资料记载晓尹与妻子共生育二子,均未成年。伤害事故发生前,晓尹在福建晋江打工,暂住证盖有晋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暂住专用章。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前次诉讼判决书认定,晓尹在该工地工作,系刘亚招至从事临时性的劳务,具体工作受刘亚安排,而刘亚系劳务分包人王龙委派驻工地施工队负责人。故刘亚招用晓尹的行为,应视为属王龙招用。综合晓尹在工地上劳务性质以及具体工作受王龙、刘亚支配,晓尹与王龙的雇佣关系应予以确认。其次,幕墙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王龙,故幕墙公司应与王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者,针对幕墙公司对晓尹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存有异议,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该鉴定效力。涉及幕墙公司要求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可予准许。在抵扣掉幕墙公司已垫付的费用外,遂法院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