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1-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