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应体现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经济分析法学坚持效率应当被看作法律的基本价值,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因而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法治;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并且有必要借鉴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模式。特别是当下,中国已经加入WTO,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法律也必然与国际接轨,遵守国际惯例。因此,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对于促进我国法律改革,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经济分析法学在西方法学中的地位及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着重探讨法律对于公正、自由、秩序等方面的价值,而忽视对法律的效益(效率)价值的研究。经济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构成其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经济分析法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首先必须指出,经济分析法学是“舶来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法理学界各个不同的流派之间的连绵不断的论战,促使西方法理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学派林立,学说纷繁,法理学理论呈现多元化格局。法学流派地位和影响,此消彼长,分立整合。但以各学派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的地位和影响来看,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
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正式诞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经济分析法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①。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②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马克思法学告诉我们: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③。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
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随着法经济学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其理论的多元化也十分明显。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思想,即通过对法和经济相互关系的探讨,促使有效益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安排,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必要进行法学和经济学相互关系的探讨,有必要借鉴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观点。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呼唤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制改革、立法、司法的意义
1.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指导意义
我国之所以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归根到底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我们要朝着这个目标改革经济体制,进行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改革,使我国原来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尽快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为此,要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资源的首要标准或基本标准,并以此标准改革或改进有关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从一种制度安排过渡到另一种制度安排,这一转变过程本身也需要成本。因此,如果某一新制度的转变费用过高(超过该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效益增值)那么即使这种新制度安排很理想,也不会被采纳(不排除以后被采纳)。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循序渐进。相应地,法制建设也应逐步进行。否则欲速则不达,反而造成成本增加,资源浪费,经济分析法学为此提供了有效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分析方法。
2.对我国立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波斯纳指出:“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④。”美国著名法理学家艾克曼在谈到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时也提出:“这种分析方法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所产生的效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⑤
我国传统法理学忽视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⑥。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经济生产、参与资源和财富分配的情况下,立法者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而且还要考虑甚至必须首先考虑法律的“效益性”。
制定的法律应能够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创造出有效使用资源的行为刺激。由于存在信息上的障碍,同时个别主体(包括个人或团体)的资源使用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因而立法必须把在经济实践中形成的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一般经验加以确认,并借自身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这些经验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性规则,从而提高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优化程度。
3.对我国司法的借鉴意义
“对法律经济学而言,这一点表明,任何法律,只要涉及资源使用判决必须依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⑦波斯纳指出:“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但并不仅限于)普通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侵权、犯罪、契约,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虽然很少有在法官意见中明确引用经济学概念,法律裁决的真实理由往往被法官意见的特殊语词所掩盖而非阐明。事实上,法律教育主要就是要求人们学习如何透过语词的表面现象发现这些理由,……发现许多法律原则依赖于不可言喻的效率追求是不足为奇的。”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以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比重将不断上升,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数量及其复杂性将日益增加。法院的判决将日益显露出对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的影响。因此,实践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学好法、用好法,而且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能力,从而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提高办案的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值。
考虑法律的经济后果是理所当然的,不可避免的。然而,传统法学未充分考虑到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造成的经济后果,更谈不上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来探讨和研究这种后果。不可否认,法律是处理纠纷的规范,法学为处理纠纷而解释法律规范时,自然也必然要衡量各种纠纷所发生的利益关系。因为不考虑法律制度的安排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而仅仅拘泥于单纯的、个案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做法,已不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社会形势的需要。
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要把法律对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至社会,换言之,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认识。在计划经济,以保护财富为宗旨的条件下,法律较少考虑个别主体行为的外部性,也不理会个别主体的明显损害资源的行为。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保证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目标,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行为应当有新的评价角度。在这种视角中,不存在绝对与社会不发生联系的个别主体的法律行为,个人对财产使用的同时,也是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一切不符合全社会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个别主体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应给予否定评价,并受到相应限制。
三、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意义
1.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在注意实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定量分析显得格外重要。在西方法理学史上,人们曾经运用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缺乏定量分析。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是法理学研究方法上的重大变革,使人们对法律的研究更加深入。正如《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部分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当我们的同胞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纷争和传统方法论困惑的时候,法学理论30年来却在另一个社会发生了一场于我们是悄然无声的翻天覆地的革新。这场革新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方面大部分信条和清规戒律提出了挑战,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某种启迪。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⑨。
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第一次深入地揭示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内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这一点在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讲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时代,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经济分析法学在方法论上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它将“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分析法律,排斥其它原理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其次,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复原为一定的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的。虽然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现有的实证法律理论中是最有前途的。波斯纳指出:“法律经济学完全可能是一个薄弱的领域,它分享了经济学的弱点,而且还有它自身的弱点,但难道法律的心理学就强了吗?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还有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法理学?这些法律交叉的研究领域以及其它可以叫出名的领域都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年长,然而要在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形成上扮演领导角色,这些候选人都比较文弱。”
实事求是地说,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只是研究法律的方法之一。我们既不能忽视它,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并且是十分重要的。
2.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作为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的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学与经济学日趋紧密联系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在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已成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并进入普及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商学院开设了“法学和经济学”课程。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还未开设这门课程,只是在法理课教学中偶尔涉及,很多法科学生对经济分析法学还很陌生,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法学院校在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的同时,应注意使学员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经济分析法学至少应成为法学科学课程中的一门选修课,然后变成一门必修课,逐步进入普及阶段。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日益强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时代,我想这一定是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我认为目前有必要花大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改革教学课程设置,开设法律经济学。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经济学院都应当打破旧有格局,增设法律经济学作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有条件还可以招收博士生和硕士生。法学院和经济学院应分别开设经济学和法学课程。目前,全国法学院几乎不开经济学课程,我们的法学学者基本不懂经济学,经济学者也基本不懂法学。我们不能让此成为年轻或更年轻的后学们的遗憾。
第二,编写教材,创办刊物。在美国,由于盛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一批高质量的法律经济学教材相继出版问世。而在国内,至今没有一本适合中国学生需要的相对权威的法律经济学教材。为了及时配合高等院校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的需要,我们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鼓励分头组织力量,百花齐放。同时,将民法经济学、刑法经济学、诉讼法经济学等系列参考书籍的编写列入法律经济学体系之内,创办法律经济学研究刊物。谁创办第一本《法学与经济学》杂志,谁就做了一件开拓性的工作。
第三,为法官提供法律经济学的培训,促进法律经济学向司法渗透。在美国,大多数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接受了有关“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法律经济学短期教程的正规训练。不少联邦法官已成为精通法律经济学的法学专家 .中国的法官接受法律经济学的培训,无疑十分重要。法学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及时应用法学新思维、新理论,这是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律改革提出的要求。
注 释:
1.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43。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5。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1。
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序言部分)。27.26。
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36-237。
6.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328。
7.8.(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序言部分)27.26。
9.(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书全书出版社,1997.32(序言部分)。
10.(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61。
1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前言部分。
时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