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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能否减轻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12月,李某驾车出游途中遇熟人赵某,由于顺路赵某便要求李某搭载自己一程。后行经某路段时,李某因避让一辆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未能找到此辆摩托车)致使自己的车子侧翻于路边水沟里,造成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好意搭乘能否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对事故负全责,且李某作为驾驶者应对其车内的人、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好意搭乘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不能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并非驾车营运,是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管析】

原文作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交通事故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二,李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不是指对赵某的损失也一定要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李某搭载赵某属于好意同乘,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对李某课以等同于一般承运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第四,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如何担责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运用体系解释、立法解释等方法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出口,遵循民法总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减轻善意搭载者李某的责任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在推动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大局势下,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更加关注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南京“彭宇案”就给我们留下了很深刻的启示,对好意搭乘的施乐者给予一定的责任宽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道德鼓励。

笔者认同原文作者观点,并认可对于此案的处理,但对其理由有异议,本案可直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至于理由二、三、四、五是多余的,并且这些理由的存在会误导读者对法律的理解。笔者以下的分析,是在本案依法处理后,撇开紧急避险前提下所作的质疑。

1、原文理由二指出,李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对赵某的损失不一定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前述理由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2、原文理由三指出,李某搭载赵某属于好意同乘,不应对李某课以等同于一般承运人的高度注意义务。这个理由完全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无论是好意同乘,还是专程运送,驾驶人都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虽然李某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判决李某承担全责,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过错责任原则应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唯一归责原则。

3、原文理由四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如何担责作出明确规定,但法院可遵循民法总则的精神,减轻善意搭载者李某的责任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笔者需要申明的是,本案中不仅肇事者李某是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值得提倡的,但受害人也没有不诚实守信的行为,法律规定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即民事行为的底线,法律没有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就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承担。虽然我们应当肯定肇事者李某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但绝不能简单地减免肇事者李某的责任。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公平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而本案中,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措施不当,存在明显的过失。

4、原文理由五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要更加关注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南京“彭宇案”就给我们留下了很深刻的启示,对好意搭乘的施乐者给予一定的责任宽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道德鼓励。笔者认为,首先,最高法院“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很难想象,法院在审理一件案子时,过多的强调社会效果,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何况此类案例按此审理并一定会取得社会公众一致的认可。其次,本案和“彭宇案”的最大区别在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肇事者李某存在明显的过失,虽然“彭宇案”遭受了公众的质疑,但“彭宇案”不是本案的一个“参照”。第三,在法庭上,我们遵循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虽然,我们的审判需要促进人们向真向善向美,但我们在法庭上需要的是法律的审判,而不是有益的道德鼓励。

5、本案除紧急避险的事由外,没有其他符合《侵权责任法》有关减轻责任和不承担责任一章的有关规定。

作者: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刘洪平 王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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