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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某电视台名誉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1-10-04    作者:赵国凤律师
[案件由来]
200512122045分,村民张某(83岁)由其家属等人送到某县医院以腹痛要求住院,在张某家属拒绝为其检查、拒绝在门诊病历上签字的情况下,2130分门诊医生无奈只好以“腹痛待查”收治住外一病房, 当晚2240分张某由家属送到外一病房李某值班的医生办公室门口,李某对张某进行了体外检查,没有查出外科体症,要求进行作一些必要检查(血尿常规,血糖,腹腔彩超),但张某家属拒绝检查,并说“我们不确诊,不治疗,死了也不怨你”,并指责李某以检查为借口推诿病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330分张某由其家属通过熟人在县医院内二科住院,住院后张某家属也不同意做一切辅助检查,也不同意用药治疗,并说出住院目的是等待临终。张某于121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062月某省电视台通过卫星频道连续播出四集系列片,对医生李某进行了诽谤,节目中诽谤医生:要求给病人做检查是为了得提成,患者不同意重复检查被放在走廊里冻了3个小时而死亡,狗都知道救主人医生却不救病人。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影响很大,李某的名誉受到很大的损害,并因此被吊销了《医师执业证书》。
[办案经过]     
一、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某县第一医院住院处医生
被告:某省电视台
我与赵媞律师是原告委托代理人
二、开庭辩理
代理意见:
1、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李某为患者张某所开具的检查项目,属必要的辅助检查项目,要求检查并不是为了提成,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做必要检查不能收住外科病房,患者张某在内科死亡与李某没有因果关系。
2、被告在卫星电视频道节目中播出“原告要求给病人张某做检查是为了得到提成,并把张某的死归于是李某没有及时的治疗”是诽谤行为,贬损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要求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代理人辩称:
1、张某及其家属到医院就诊确实是为了看病,而不是为了求死。
2、我方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且报道内容属实,对原告不构成诽谤,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报道行为是正常的,内容是公正客观的,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三、法院裁决
法院最后判决:
1、判决被告30日内在其播出的节目中向李某赔礼道歉;
2、判决被告10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并且履行了判决。
[结案点滴]
本案其实为比较简单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但该案本身也有很多特点:
一、原告与被告现实身份的不对等性。虽然民事法律中当事人身份上是平等主体关系,但在现实办案中,有时原被告双方在社会资源上、在经济实力上还是会体现出或多或少的不对等性。本案中,在原告没有起诉前,省卫生厅的领导就已经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对节目播出的内容做出了批示,并且,市、县两级卫生局也接受电话采访,并最终吊销了李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在起诉前,还因李某的不断上访,省电视台还给省卫生厅专门发过函,要求阻止李某的上访。所以本案中,整个办案的舆论氛围、社会资源上对原告都是不利的。
二、取证的艰难性。由于本案涉及的利益方较多,很多人怕被打击报复,不愿说出真相,更不愿作证,经过多次的拜访,耐心的说服,也是出于知情人自身的正义感,很多人终于敢说真话,也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在查取病历等相关证据时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经过大量的艰苦工作以后,共收集证言7份,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15份,这些材料的取得,真可以说是费尽曲折,历尽艰难。
三、庭辩的异常激烈性。庭辩中围绕电视台的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报道内容是否公正客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几乎对医疗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针锋相对辩论,特别是对进行“血尿常规、血糖、肝胆脾检查”是否为正常检查更是进行激烈的辩论。通过辩论,最终还原了真实案情。
     面对困难的态度十分重要。困难就像纸老虎,如果你害怕它,畏缩不前,不敢正视,那么它就会吃掉你;但是,如果你毫不畏惧,敢于正视,它就会落荒而逃。只要我们抱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不折不挠、认真执着的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开出美丽鲜花,结出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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