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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窨井未盖致伤,业主诉物业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小区地面窨井盖丢失,致使晚上出行的戴先生不幸踏入窨井摔伤骨折。为此,他将小区物业公司及自来水厂告到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8.1万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戴先生各项损失合计4.4万元。
201011月某日夜里9点,家住松江区九亭镇的戴先生有事外出,行走到该小区3号楼门口时,因周围没有路灯,戴先生不慎踩入一没有井盖的窨井内受伤。事后戴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戴先生为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戴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自来水厂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将两者告到法院。诉讼中,经确认,事发后小区物业才向自来水厂就肇事窨井进行报修,自来水厂在接到报修当天进行了修复。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称,戴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受伤与窨井盖缺失存在必然联系。而且肇事的窨井盖属于自来水厂管理的范围,相应责任应由自来水厂承担。至于小区内没有照明设施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且与戴先生受伤之间没有关联性。另外,对小区内公共部位的修缮并非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戴先生在事故过程中本身也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存有过错。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来水厂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小区内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戴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本次事故的窨井盖不属于自来水厂管理,不应该由自来水厂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肇事窨井盖位于小区内,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负有进行管理、维修的义务,即便肇事窨井盖属于供水设施的一部分,在遗失后,物业公司也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告知供水部门进行维修或自行维修。但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既没有对此进行防护、警示,又没有报修或自行维修。而且被告物业公司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事发地点照明设备不完善,最终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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